2022-08-05 浏览量:
(2016年7月制订,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汇聚爱”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汇聚爱”项目,是指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充分利用各种公开募捐平台,依靠网络媒体为传播手段,面向以个人为主的,符合机构宗旨筹资活动的公益项目的总称。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汇聚爱”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机构自主发布项目。机构与不具有公募资质的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推出项目。在公开募捐平台上为无人认领,但符合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
(二)“公开募捐平台”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利用网络手段公开面向社会大众进行筹募的平台。
(三)“汇聚爱”项目要符合设计新颖、筹资金额较少、易于传播与推广、符合众筹规律的原则。
(四)“汇聚爱”项目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所发布的“汇聚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机构宗旨,必须对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积极作用,不得损害公益事业和机构形象。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有关联单位或个人利益往来。
第四条 “汇聚爱”项目设立在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章 捐款的筹募和管理
第五条 “汇聚爱”项目捐款的筹募和管理应遵循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捐款主要来源及捐赠者式
(一)捐款来源主要为个人小额捐赠,但不排除企业对项目进行大额捐赠。
(二)捐赠形式:
1.以个人通过公开募捐平台,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实现捐款为主要途径;
2.个人及单位也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网上支付、现金捐款等方式实现捐赠;
3.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劝募、义演义卖等公开募捐方式获得的捐款。
第七条 “汇聚爱”项目的捐赠收据开具:
(一)每一个渠道的每一笔捐款均要开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收据要求:
1.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的捐款,以汇款单付款人户名为抬头名称开具捐赠收据;
2.现金捐款以捐赠人提供的抬头名称开具捐赠收据;
3.公开募捐平台的捐款,如捐赠人申请,将以捐赠人提供的抬头名称开具捐赠收据;没有单独申请票据的资金以“爱心人士”抬头名称开具捐赠收据;
4.公开募捐平台的捐款中,以微信支付渠道进行捐赠的,仅限开具个人名称抬头的捐赠收据,以支付宝渠道进行捐赠的,按照支付宝用户名称开具个人或集体名称抬头的捐赠收据。
如有特殊情况,宣传部须提前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三)公共场所劝募所获得的捐款,应在现场进行清点,同时邀请活动参与者进行监督,并统一开具捐赠收据。
第八条 “汇聚爱”项目所募集捐款,统一纳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账户,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使用并监督。
第九条 “汇聚爱”项目中的公益项目将捐款落实后,如产生剩余捐款,在征得发起人同意,且通过结余款项用途备案及公示后,将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协调用于其他“汇聚爱”项目中的公益项目。
第十条 “汇聚爱”项目的捐款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汇聚爱”项目的申报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项目为筹款项目,且筹款目标明确;
(二)受益人年龄不超过35岁且同意信息公开;
(三)受益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成员遇重大疾病,依靠自身力量无力解决医药费。重大灾害导致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家庭贫困无法保证正常的学习条件。家庭贫困,无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当地经济欠发达,急需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就读学生在校生活。开展青少年环保教育活动确实起到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或对贫困地区青少年物质生活产生帮助。
第十二条 “汇聚爱”项目的审批建立项目审批会商机制,根据不同平台的不同要求,建立由相关方组成的项目会商小组,进行可行性分析,策划宣传推广策略、确定项目实施细节。
第十三条 “汇聚爱”项目申报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通过各级团组织或当地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等方式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与其他公益组织开展联合劝募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劝募合作方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公益组织,其工作范畴必须符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
(二)合作前,对方必须提供详细、科学的工作方案,并经过评估后认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操性。必须符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三)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要签订《联合劝募协议书》,并在协议后附捐款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 项目的发布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发布前须填写《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发布审批表》,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同时按照《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发布文案》要求,填写项目文案并准备相关素材。所有材料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审批通过的公益项目发布到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待公开募捐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益项目正式上线。
第五章 项目的落实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落实应在公开募捐平台筹款终止后进行。筹款终止指:
(一)在公开募捐平台上筹款时间已到造成的筹款终止。
(二)在公开募捐平台上筹款已经达到筹款目标金额造成的终
止。
(三)因特殊原因,由公益项目发起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而造成的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筹款结束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需向相关部门进行通知。
第十九条 公益项目发起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并根据《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发布审批表》中的约定落实时间进行捐款的落实,及时填写《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合作开展联合劝募的公益项目,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须与对方签订《捐款落实协议书》。按照《捐款落实协议书》条款,监督合作人(单位)开展项目落实,并填写《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中涉及到物资购买,将严格按照《北京青基会捐赠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必须坚持全公开、全透明的工作原则,将公信力建设放在首位。
第二十三条 公益项目发起人要随时关注项目进展,要关注社会评论,随时做到解答疑点,做好疏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筹款过程中开展的各项工作,公益项目发起人要及时填写《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进展文案》。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落实完毕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在公开募捐平台发布《网络公开募捐平台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公益项目,将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媒体面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